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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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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金属结构主要构件的报废标准
时间:2012-06-16 点击:2734次
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等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时应报废。
2、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达到额定承载时,应当进行维修使其达到使用要求,或者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3、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当停止使用,只有对裂纹的影响和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认可以使用,或者更换有裂纹的结构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4、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则应当报废。
5、当桥式起重机的小车位于跨中起吊额定载荷时,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则应当报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