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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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行车机械日常查看、修理制度
1、使用前日常查看:由司机在每日使用前进行查看,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查看。
2、经常性查看:每月由修理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桥式行车的主要部位和润保养情况进行查看,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
2、 定期查看:每年由桥式行车械安全责任人、专责人和修理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共同对桥式行车进行一次全面的查看。
查看内容:
(1) 桥式行车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 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 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 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鉚接的联接情况;
(5) 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查看发现的问要立即组织修复。
4、检验:除按定期查看的内容进行外,邀请修理保养单位的机械员承担对其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
需全面试验的桥式行车械包括有:
(1) 正常工作的桥式行车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2) 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桥式行车械,交付使用前;
(3)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桥式行车械,在重新使用前;
(4) 当桥式行车械的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时。
二、桥式行车械事故处理制度
1、发生桥式行车械事故,专责司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修理保养单位报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员伤亡的,专责司机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完毕后,专责司机应会同修理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发生事故的桥式行车械进行及时查看、修理和处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专业人员对发生事故的桥式行车械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
4、扣发桥式行车械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及专责人安全奖。
三、桥式行车械现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应急方案
为了保证一旦发生起重相关事故,能够迅速、有效的开展电气生产现场处置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工作,防止事故扩大,确保桥式行车械的正常工作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现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应急方案。
1、初期处置:有关领导接到起重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到场成立救援组,指导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和进行处理,按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工作,把现场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2、密切配合,合力救援。若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以“救人第一”为原则,全力抢救生命。救援组及现场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救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3、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弄清电力设备受损情况,采取技术措施,隔离事故设备。对受影响而停运的生产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工作。
4、 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a) 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组织现场人员实施。同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救援工作的安全技术、组织实施。
b) 所属各部门和有关生产班组要全力支持救援组的工作,按照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各施其职,及时落实救援所需物资、器材、设备、资金等。
c) 救援工作结束后,由桥式行车械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验收,救援组制订《起动方案》,报领导批准后,撤离现场。
四、桥式行车械安全使用责任制
1、设立桥式行车械第一责任人:xxx 安全责任人:xxx
2、经桥式行车械作人员全面查看(查看保养桥式行车械时必须停止作业),确认桥式行车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桥式行车械如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应修理好后再投入工作,严禁带故障作业。
3、桥式行车械工作时,吊臂下严禁站人,重物上也不准站人,以免发生危险。
4、桥式行车械操作人员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桥式行车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桥式行车械操作人员负责监护。
5、非桥式行车械操作人员不准进入桥式行车械操作室内。
6、桥式行车械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查看并做好记录。
7、对违章指挥,桥式行车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8、坚持做到“十不吊”。即:(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吊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动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五、桥式行车械安全责任人、操作人员职责
桥式行车械安全责任人:
1、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桥式行车械的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及保养规则。
2、负责组织桥式行车械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及安全学习。
3、负责配合修理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桥式行车械进行修理保养。
4、督促桥式行车械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规程。
5、办理桥式行车械的年审工作及桥式行车械操作人员有关证件的年审换证工作。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其要求:
1、指挥人员应根据标准信号要求,与桥式行车司机进行联系。
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应站在能使司机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起吊前,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
7、同时用两台桥式行车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桥式行车,以确保同步吊运。
8、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mm~200mm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9、指挥人员应佩带鲜明标志,如标有“指挥”字样的臂章、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指挥人员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别。
桥式行车司机的职责及其要求:
1、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2、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3、当指挥人员所发信号违反标准的规定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六、桥式行车械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参考《培训制度》)
七、桥式行车的照明和信号的安全规定
在《桥式行车械安全规程》中对桥式行车的照明和信号做了明确的规定:
(1)桥式行车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2)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桥式行车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而电压不超过24V的系统除外。
(3)手提行灯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双圈变压器供电,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4)起重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LX。
(5)桥式行车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
(6)障碍信号灯:总高大于3O米的室外起重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l)周围无高于桥式行车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
2)有碰撞可能时;
3)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桥式行车停机影响而断电。
(7)桥式行车应有指示总电源分会状况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八、吊钩的使用规定
《桥式行车械安全规程》中规定: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桥式行车械不得使用铸造吊钩;吊钩宜设有防止吊物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含金钢;
锻钩一般应用GB699—88《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
板钩一般应用GB700—88《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Q235,或GB/T1591—94《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中规定的16Mn钢。
吊构上的缺陷不得补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