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宏发起重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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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的检验规程如下:
1、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检验规程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检验准备及要求、检验技术要求、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2、明确对采用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检验机构同意。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动葫芦,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坏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书面说明原因。
3、检验人员必须按照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4、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电动葫芦监督检验常用仪器设备表》(以下简称《常用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常用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动葫芦,应当按照安装、大修或改造后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6、对电动葫芦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及外观;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与机构;电气系统;安全装置;整机试验的检验将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7、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葫芦定期检验和安装、大修或改装后监督检验的检验记录填写及合格判定原则。规范了电动葫芦检验报告格式即《电动葫芦检验报告》见附录A。
8、在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电动葫芦检验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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